莆田政协回应委员被曝行贿警察办人情案:暂未接到警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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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度Law
作者:赵果
9月13日,关于莆田市政协委员张金龙被曝行贿警察两百多万却未担责一事,莆田市政协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张金龙属于经济委,如果出现例如涉嫌犯罪等特殊情况,本人并不会跟他们主动报备。
工作人员称,不过通常情况下,如果有政协委员涉嫌犯罪经查属实的话,警方会通知他们。但目前,办公室还没有接到来自警方的有关张金龙的通知。
据此前媒体报道,张金龙起诉李某林拖欠本金及利息,法院确认李某林欠张金龙1100万元及利息。
胜诉后,张金龙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案款的大部分,却被法院分配给了另一名债权人李某香。
张金龙认为李某林和李某香合谋,搞虚假诉讼。张金龙申请检察监督被驳回,报案后刑侦支队认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虚假诉讼,决定不予立案。
经人介绍,张金龙认识了时任刑侦支队支队长徐雷涛,此后该案立案。徐雷涛曾多次将几块价值一万元左右的石头,以三四十万元甚至近两百万元的价格“卖”给张金龙。
不过案件还未开庭,徐雷涛就被留置,后因犯受贿罪、行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在法院认定的受贿罪犯罪事实中,徐雷涛接受张金龙请托,多次非法收受张金龙给予的钱款共计237万余元。
相关办案民警称,徐雷涛曾交代盯着点张金龙的案子,甚至在侦查后期数次要求赶紧抓人。
媒体联系张金龙时,其拒绝接受采访,称他“和任何人的任何案子都没有关系”。
公开资料显示,给予徐雷涛钱财的张金龙是莆田市秀屿区人,七届、八届市政协委员,
现任的政协委员行贿,政协应不应该追责呢?
广东师夷律师事务所刘沛文律师认为,市政协委员若涉及行贿犯罪行为,政协组织虽然不具备直接的法律执法权力,但其作为政治协商的重要平台,对政协委员的道德和法律行为有明确的规范要求。一旦发现政协委员涉及违法行为,政协组织通常会启动调查程序,如果情况属实,可能会采取内部纪律处分,如通报批评、劝其辞去委员职务,严重时甚至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同时,政协组织也会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
而对于行贿要不要追究刑责,实务派律师与学院派教授有些分歧。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研究员郝赟律师认为,本案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行贿罪,应当从主客观情况出发综合认定。只有当行为人控告的事实确为虚构(即客观上所谋取的利益不正当),且其主观上对此明知却仍实施诬陷行为(即主观上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为人才成立行贿罪。
换言之,本案是否成立行贿罪,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在明知其所控告事实不存在的情况下,通过向涉案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财物的方式进行有意诬陷;对所控告事实法律定性的不同认识本身,并不直接证成所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性。
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屈学武则认为,行贿方是受贿之源,要遏制贪污腐败,务必先扼制目前愈来愈泛化的行贿行为。
屈学武还表示,从某种意义看,比之于受贿,行贿行为其实更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紧迫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由是,从根本上看,虽然宽纵行贿的反腐策略也许一时有助于惩治受贿者,但却无法根治腐败顽疾,因为行贿者的行贿意愿并不会因受贿者的落马而降低,甚或收敛。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
《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等领域行贿的……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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