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修订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新增“新股估值定价能力”专项评价指标

admin 阅读:61 2024-09-29 07:36:24 评论:0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且向各券商下发了征求意见的通知。

据悉,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总结评价期间的经验,完善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履职尽责评价指标;二是突出对服务新质生产力和关键核心技术的引导作用,优化“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专项评价指标;三是压实承销机构定价责任,新增“新股估值定价能力”专项评价指标。

明确保荐项目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扣分标准

其中主要修订的内容,首先是完善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履职尽责评价指标。包括明确保荐项目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扣分标准;完善保荐项目终止审核情形的扣分标准;完善保荐项目负面行为记录的范围及扣分标准,设定合计扣分上限;以及适当调整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

其中,明确保荐项目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扣分标准体现在:保荐项目存在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因该项目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处罚措施、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或者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扣100分;保荐项目存在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因该项目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形,扣80分。

完善保荐项目终止审核情形的扣分标准体现在:因审核注册环节发现影响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等问题终止审核,扣100分;因被确定为现场督导或现场检查对象且入场前终止审核,扣100分;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审核问询或提交更新的财务资料等原因终止审核,扣60分;除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合理原因终止审核不扣分外,其他原因终止审核,扣40分。

另外,此次修订还优化“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指标,在“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专项评价指标中,新增两项标准:一是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了关键核心技术;二是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破发指标纳入考核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最为显著的变化是新增“新股估值定价能力”专项评价指标。据悉,为督促证券公司提升新股定价能力,提高新股投资价值报告质量,增加“新股估值定价能力”专项评价指标:一是定价能力评价标准,二是投价报告质量评价标准。

具体来看,定价能力评价标考虑破发、发行价格偏离度等情形。破发指标的设定主要考虑新股发行中,后市表现是投资者最为关注、也是直接关系其切身利益的核心要素,综合考虑上市首日市场情绪、政策影响等其他因素,设定破发指标计计算方式。

价格偏离度指标的设定主要考虑到通过新股上市后一段时期内二级市场加权平均收盘价与发行价格比较,可部分体现证券公司定价能力的合理水平。因此以新股上市后首日、首周、首月、半年内二级市场加权平均收盘价与发行价格比较来确定价格偏离度指标计算方式。

投价报告质量评价标准,考虑估值、盈利预测等情形。投价报告估值指标的设定主要考虑到投价报告对新股定价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合理的估值定价能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当期市场波动、政策影响等,以投价报告估值均值与新股上市后首日、首周、首月、半年内二级市场加权平均收盘价比较来确定投价报告估值指标计算方式。

投价报告盈利指标的设定主要考虑到其体现了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数据,为投资者提供关于企业未来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预期,相对准确的盈利预测有助于投资者评估企业的投资价值和风险。考虑到投价报告中的盈利预测是投资者评估企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高效运作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设定盈利指标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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