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门口堆放鞋柜、垃圾,犯法吗?| 以案说法

admin 阅读:133 2024-08-22 12:07:43 评论:0

生活中,不少小区住户都有这样的行为,把垃圾放在门外,堆到一定程度时再一起拿下去扔,但气味、杂乱等可能会影响邻居。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自家门口属于私人区域”的说法是否能成为豁免权?8月21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纠纷案例的最新结果。

高某与刘某是高层住房的邻居。刘某一家在门口过道摆放鞋柜,堆放鞋子,并且在门口堆放生活垃圾,在楼梯间放置柜子、纸箱、泡沫塑料等杂物。

“楼道里恶臭难闻、蚊虫滋生,经常能看到蟑螂,而且在楼道里堆积的纸箱等物品,如果发生火灾将危及整栋楼的居民。请立即清理!”高某跟刘某沟通过多次,要求其清除杂物及垃圾,对方均不予理会。

饱受困扰的高某曾找过物业、在微信群反映,刘某依然未改正。高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清除垃圾及杂物,在报纸上及微信群进行赔礼道歉;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邻里关系,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可能不利于后续垃圾的清理及双方矛盾的化解,便立即展开调解工作,但双方情绪激动,一见面就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高某对邻居把楼道当成“垃圾中转站”的做法很不满,表示每天外出下楼时,经常能看到他们家把生活垃圾堆在门口,到了夏天更是臭味难闻。

刘某则坚持在自家门口放鞋子和垃圾,未影响高某通行,对方无权干涉。

随后,承办法官从邻里关系、法律法规等多个角度与刘某释法明理,告知其与高某家门口的通道为公共通行的通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最终,刘某向高某表达了歉意,在物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清理了杂物,高某也表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刘某为自家方便堆放垃圾和杂物,不仅影响邻居通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且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亦有违邻里之间和谐相处的文化传统。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要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主动排除妨碍;如果发生摩擦,应理性沟通、互相协商,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共同营造和谐美丽、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编:陈玉尧 | 审校:李金雨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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